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首页                                      免费注册  登录  什么是佳佳通  帮助中心  意见反馈
供求库 产品库 企业库 行业资讯 中世论坛 商务中心
现在位置: 资讯 >> 认证 >> CCC认证 >> CCC认证 >> 正文 免费投稿热线:0371-68671793   E-mail:zq360com@163.com
资讯搜索:
认监委8号公告(免办证明条例)
来源:www  作者:俟名  时间:2007-10-3 16:43:37

2002年认监委第8号公告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20035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以下无需办理或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一、无需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1
.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2
.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3
.展览品(非展销品);
4
.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对于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

二、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1
.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
.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
.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于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打印】【关闭
注:本站部分资料来源网络或其他媒体,转载转载资料均注明作者、出处及保持资料标题、内容的原创、完整性,本网转载是出于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纯属公益性质,无任何商业目的。[详细请入免责声明]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相关资讯
·认监委8号公告(免办证明条例)








z
q
3
6
0
.
c
o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