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何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
| 来源:www 作者:俟名 时间:2007-9-3 16:33:36 |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企业如需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按以下程序提出申报:
1、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办)领取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 1、申请人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办)领取申请表格及有关资料。并填写《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企业生产情况调查表》。并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省(区、市)绿办。
2、各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依据企业的申请,委派至少两名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赴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如考察合格,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将委托定点的环境监测机构对申报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的大气、土壤和水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
3、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的标志专职管理人员将结合考察情况及环境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材料后,下达一审结果。一审结果有三种情况:若申报材料不合要求,则下达一审意见,企业收到一审意见后应在两个月内对有关问题作出如实的答复;若材料中有违反原则性的问题,则不予通过,且当年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报;若材料合格,即下抽样单,绿办据此抽样单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抽样后封好样送到指定的食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5、食品质检部门将检测报告直接寄往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中心对此报告进行终审,合格即通知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签定《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书》。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6、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上述合格的产品进行编号,并颁发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
7、申报企业对环境监测结果或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提出仲裁检测申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定点监测机构对其重新检测,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8、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此期间,绿色食品生产企业须接受中心、绿办或中心委托的监测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抽检及年检,并履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协议”。期满后若欲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须于期满前三个月办理重新申请手续。 |
|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
|
注:本站部分资料来源网络或其他媒体,转载转载资料均注明作者、出处及保持资料标题、内容的原创、完整性,本网转载是出于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纯属公益性质,无任何商业目的。[详细请入免责声明]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