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律师为您解读最高法院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最新司法解释(下) |
| 来源:中国法律巅峰网 作者:俟名 时间:2008-3-3 19:59:33 |
石律师为您解读最高法院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最新司法解释(下)郑重声明: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为方便阅读,您可以登录石先广第一法律工作室http://sxglawroom.bokee.net/。 【解释原文】第十四条 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规定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确定。解释规定,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包括:
一、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即满足“不为公众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些条件。二、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即证明对方当事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同质性或相似性。三、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即原告要举证证明对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在上诉三项举证责任中,我认为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对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这一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因为商业秘密侵权都是在十分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尤其是近年来利用高科技手段如窃听和窃照器材、激光技术、红外遥感技术等来窃取商业秘密已成为现代商战的一大特色,这使得商业秘密侵权更具有隐蔽性和不可捉摸性。权利人对侵权人的侵权手段和方法以及侵权过程可能是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如何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呢?相反,笔者更赞同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即:“权利人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县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所使用的信息是合法获得的或使用的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 这里的举证责任和最新司法解释相比来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即原告只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条件的即可,不需要举证证明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所谓“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新解释的这一不合理的举证责任分配无疑给商业秘密保护蒙上了一层阴影。【解释原文】第十五条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规定的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原告的确定。如果是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当然可以作为原告到法院诉讼。如果是许可他人使用的,那么原告如何确定。解释对于许可的种类不同,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即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排他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获得权利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单独提起诉讼。所谓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仅将该商业秘密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并在合同规定的时空内,商业秘密所有人自己也放弃该商标使用权。在独占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对商业秘密使用权是垄断性的,即使是商业秘密所有人也不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该使用权。由于独占使用许可中只有被许可人是合法使用者,侵犯该商业秘密的最大受害对象是被许可人,因而各国原则上都规定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所谓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将该商业秘密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业秘密所有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都禁止许可人再向第三人签订许可协议,两者的区别体现在许可人是否保留使用权。在排他使用许可中,只有商业秘密所有人和排他使用许可人有权使用该商业秘密。侵犯该项商业秘密的会对商业秘密所有人和排他使用被许可人的利益直接造成损害,排他使用被许可人是直接的受害者,因此应该赋予被许可人相应的诉权。但由于商业秘密的使用权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在一定地域、一定时间内共享的,排他许可中被许可人的诉权应该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司法解释规定,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业秘密所有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业秘密所有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所谓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并可自行使用该商业秘密和许可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因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害较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轻,基于谁的权利谁主张,他人无权代其主张权利的基本原理,普通许可人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许可不得单独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可以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经商业秘密所有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当然普通许可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与许可人约定对侵权诉讼享有诉权,普通许可人也可以提起诉讼。综上,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没有获得商业秘密所有人授权的,被许可人发现侵权行为的,只有先告知商业秘密所有人,由商业秘密所有人提起诉讼,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解释原文】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依据前款规定判决停止侵害的时间如果明显不合理的,可以在依法保护权利人该项商业秘密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判决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是关于判令停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期限的界定。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期限应该是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被公众知悉时为止。因为,该项商业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那么它就无法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为公众知悉”,即也不属于商业秘密了,也就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当然如果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期限应该是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被公众知悉时为止明显不合理的,也可以在保护港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的前提下,允许侵权人在一定期限或者范围内停止使用该项商业秘密。何谓明显不合理,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断。【解释原文】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分析与解读】 这一条是关于不正竞争侵权中赔偿数额的界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 侵犯商业秘密的。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专利侵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呢?新修改的《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于倍数的范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出了解释,即为使用费的1~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专利的类别、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大小、性质、使用范围、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二、其它不正当竞争的。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呢?新修改的《商标法》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侵犯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 【解释原文】第十八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分析与解读】这一条是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不正当竞争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权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也有权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 第十九条 本解释自二〇〇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分析与解读】这一条是该解释的施行时间,即该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2月1日后受理的案件或者之前受理的但未审结的案件都可以依据新解释进行审理。郑重声明:未经本人许可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为方便阅读,您可以登录石先广第一法律工作室http://sxglawroom.bokee.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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