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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工作日、计薪日作区分,加班工资计算不同以往
来源:中国法律巅峰网  作者:俟名  时间:2008-3-3 20:38:26

在以往的实践,全国除深圳外,基本没有区分“工作日”和“计薪日”,都是按照20.92天来计算的。计算加班工资是按照上月工资除以20.92天算出每天的工资数额,然后再除以8小时,算出来每小时的工资数额,以此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但是,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再次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将月工作日和计薪日作了明确的区分。其中,月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两个概念作了明确区分之后,对加班工资计算也将产生影响。  月工作日主要用于判断是否加班,即标准工时的员工,每月单位安排员工工作超过20.83天,超过部分就属于加班。而月计薪天数则作为折算加班费的标准,即计算加班费的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要按照计薪日来计算。因此,今后计算加班费的工资折算,首先要用上月工资除以21.75天,
计算出日工资,然后再除以8小时,计算出小时工资。 
   例如:某员工月工资是2000元,大年初二八小时加班。那么按照新的计算办法,其大年初二的加班工资为:2000/21.75×3≈275.9元,而如果按照以前的20.92天来计算,则为286.8元。因此,新办法下计算加班费比老办法计算出来的加班费略有减少。 
    由此可见,假期增多了,但是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却略有下调。这是很多人所不解的。原因在于,按照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劳动者不工作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工资;与此相应,折算月计薪天数时,也就不能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而原来的折算方法,将法定节假日也剔除了。因此,新的折算办法,实际上更为合理,更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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