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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先广: 带薪年休假如何休
来源:中国法律巅峰网  作者:石先广  时间:2008-3-3 20:57:4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布,使带薪年休假由原来企业自定的“福利”变为了法定的“权利”,对企业安排员工休假产生很大影响。
    一、带薪年休假享受的条件
   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 
   注:这里的连续工作1年以上并不要求必须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 

   年以上,只要在社会上总的工作年限超过1年即可。 
二、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其总的工作年限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注:1、这里的累计工作年限,并不要求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年限, 
          凡是员工工作的年限都应在计算进去。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各单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可以高于法定的标准, 
           但不能低于法定的标准。 
      三、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可充抵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寒暑假(主要是指教师)、事假、病假可以充抵带薪年休假,具体充抵办法如下: 
     (一)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注: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假期和休息日不能 
       充抵带薪年休假。 
五、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方法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不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的补偿办法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七、拒不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且拒不给予现金补偿的处罚办法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300%工资报酬的,由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即,最后给员工的现金补偿是600%的工资报酬。此外,员工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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