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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无“性福” 离婚有“理由”
来源:中国法律巅峰网  作者:俟名  时间:2008-3-3 21:49:47

    妻子无“性福” 离婚有“理由”  
    一对夫妻婚后无“性”福,妻子以丈夫婚前隐瞒生理上的疾病、导致婚后双方不能过正常性生活为由,二度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两人离婚,但张小姐应返还王先生彩礼人民币13930元。  

  婚后无性生活,妻诉离婚  

2004年初,张小姐与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1月,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后,双方未过性生活。  
  据张小姐称,同年6月,在她和她母亲的催促下,王先生才来到一家门诊部就医,诊断为存在严重的生理缺陷。“但是,他被查出毛病后,不及时治疗此疾病,反而于2005年6月24日开始和我闹分居至今。”张小姐诉称。  
  去年6月,张小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由于王先生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未判决离婚。第一次判决后,两人依然处于分居状态。今年3月,张小姐再次以夫妻婚后无“性”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  

  否认“性无能”,夫讨彩礼  

  “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婚姻关系维系的自然基础,现在他(王先生)不仅向我隐瞒生理疾病,且查出疾病后又不能对症下药治疗,而是采取分居的方式躲避现实。”张小姐在法庭上说。
 
  王先生辩解:“我们结婚后三天,张小姐就离家不归。我没有性功能障碍,也没有严重的身体缺陷,诊断出来的只是常见病,妻子只是简单地以自己没有及时治疗来作为要求离婚的依据,且结婚不仅仅是为了性生活。”
 
  王先生认为,妻子现在坚持要求离婚,应当返还自己在双方恋爱期间收受的3.98万元的彩礼。  

  法院:离婚可准许,彩礼还部分  

  法院认为,张小姐与王先生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准许离婚。  
  至于彩礼,法院认为,两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已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仍共同生活了一定的时间,仅双方间未过夫妻性生活,但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较短,张小姐收受被告给付的彩礼数额较大,应返还王先生部分彩礼,返还彩礼的数额由法院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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