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特点 |
| 来源:中国法律巅峰网 作者:俟名 时间:2008-3-3 22:21:07 |
《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与一般诉讼案件不同的是:(1)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方式只能是判决,而不能适用调解。(2)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申请人及婚姻当事人不得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起上诉。但是,作为特别程序,仅适用于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即限于通过否认婚姻的效力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仍然适用通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此,在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子女抚养时,可以适用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另行制作调解书;不能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婚姻当事人可以上诉。(3)从判决的内容来看,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判决分为宣告婚姻无效和驳回申请两种:经过审理,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有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无理,结婚当事人的婚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特别提醒:无效婚姻出现阻却事由时,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承认了无效婚姻阻却事由的存在,更加尊重了婚姻的特殊性和现实性。缔结婚姻时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但经过一定的期间,情况已发生变化,原来所欠缺的实质要件现在具备了(如原来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的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符合法定婚龄了;重婚的前一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现不存在重婚事实;医学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了新的界定或者疾病治愈等),事实出现了无效的阻却事由,原来违法的婚姻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了,就不能以登记时的无效对抗现时合法婚姻。 案例:王女与杨男于1998年7月23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两人办证时,杨男出具的生日证明为1976年7月8日。半年后杨男因公意外死亡,有包括15万元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共23万元的遗产。由于遗产的问题,杨男的父母和王女发生纠纷。后来,杨男的父母去婚姻登记部门察看两人的婚姻登记年龄,发现杨男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8日,而杨男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6年8月8日,因此当初领证时杨勇差15天不够结婚年龄,后经查证杨勇确为1976年8月8日出生。此种情况之下,杨男的父母遂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王女没有权利继承杨男的遗产。法院对于杨男父母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杨男的出生日期经查证,确实是1976年8月8日,杨男与王女结婚时因为杨男未达到法定婚龄,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婚姻是无效的。但是杨男父母是在杨男去世半年以后申请杨与王女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故,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杨男父母的请求不予支持,王女依法享有对杨男财产的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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