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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赠与物的处理
来源:中国法律巅峰网  作者:俟名  时间:2008-3-3 22:30:25

    婚约期间赠与物的处理男女双方订婚时以及婚约期间,如平时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一方及一方的父母、亲戚等会送给对方一些礼物,这些财物一般数额较小,价值不大,属正常的交际往来,表明一方的诚意和愿意与另一方交往的愿望,所给付的财物应认为是一种赠与,婚约解除时,给付人要求对方返还的,接受人可不予返还。 
 
    因此婚约期间男女互赠的财物,若确系为增进感情的主动赠与,则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当然也就可以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婚约解除后,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返还赠与物。当然,例外的情况
就是所赠与的财物价值较大,能明显判断出是违背赠与人的真实意思的所谓赠与,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返还。因为这已经完全属于彩礼的性质了。这里,是否是违背赠与人真实意思以及财物价值多大为“较大”,则可根据婚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情况尤其是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来分析判断。如因赠与而影响生活水平的明显下降甚至造成生活困难的,则可认定为例外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婚约当事人的亲戚赠与婚约当事人礼物时,没有明确赠与何人的,即赠与的礼物归属不清的,应视为共有。
     案例:周某与夏某恋爱两年后订婚,周某的舅舅对周某非常喜欢,一个周末,两人去见舅舅,舅舅给了5000元钱的红包,两人用这笔钱买了一辆摩托车。后周某与夏某争吵不断,最终导致婚约解除。在清理婚约财产过程中,双方对摩托车的归属各执一词,夏某认为红包是给两个人的,周某主张是给自己的。法院认为,本案中的5000元赠与款属于归属不清,应视为共同所有,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想拥有摩托车的一方,则需将摩托车一半的价款还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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