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彩礼纠纷如何处理 |
| 来源:中国法律巅峰网 作者:俟名 时间:2008-3-3 22:31:47 |
彩礼的返还《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彩礼的认定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而给与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礼物。从彩礼的概念
出发,我们可以得知,法律上,彩礼的构成要件是:(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具有明确地目的性。如果收受财物的人以订婚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属于民事欺诈行为。(2)给予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的,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
综上,《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明显的习俗性。因此,在认定彩礼时,必须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 2、可诉请返还彩礼的当事人司法实践中,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婚约财物纠纷案件,有的是婚约关系的男女,有的是婚约关系男女双方父母,有的是男女双方及其父母等。婚约财物纠纷诉讼,诉讼主体如何确定?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而且更多的情况是,一方父母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因此,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3、返还彩礼的范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对于符合返还条件的彩礼,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使用情况千差万别,有的可能用于了双方同居生活,有的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等等。因此,在确定彩礼返还范围时,应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于2004年按农村习俗订婚,张某送给李某彩礼1万元,订婚后双方赴外地打工,期间有同居行为,并导致李某怀孕后引产。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要求李某返还礼金1万元。法院认为,张某给李某1万元礼金事实清楚,但考虑到李某曾引产,张某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故判决张某返还礼金5000元。
案例二、吴某与江某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按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吴家为此支付江某礼金1万元。此后江某外出打工。打工期间,江某与李某认识,两人一见钟情。后江某向吴某提出解除婚约。吴某表示同意,同时要求返还礼金1万元。江某认为礼金系吴某自愿赠与,拒绝返还。法院最后判决,礼金应全额退还。
律师点评:以上两个案例都是婚约解除后的彩礼返还问题,但是两个案例的彩礼返还数额不是不一样的。第一个案例中双方定婚后具有同居行为并导致李某怀孕后引产,最后双方解除婚约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法院并未判令李某返还全部彩礼,而是结合案情,判令张某给于李某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二个案例中吴某与江某订婚后,又匆匆分手,所以,法院判令江某全部返还彩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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