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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伤害案件点评之四:废纸砸死船员,个体老板和码头管理公司连带赔偿33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律巅峰网  作者:俟名  时间:2008-3-3 21:36:45

    据新闻晚报报道:水运公司船员廖伟(化名),在上海市徐汇区长桥钢材市场码头为个体老板吴明(化名)装运废纸时,被一重达360公斤的废纸堆砸中致死。廖伟的妻子及其子女将个体老板和码头管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约40万元整。徐汇法院审理后,判决个体老板吴某和码头管理公司连带赔偿原告33万余元。  废纸堆砸人  吴明是在上海做收购废品生意的个体老板, 
 
2005年9月他接到了一笔废纸回收生意,他跟码头管理公司签订协议,码头管理公司向吴明提供场地和吊车司机,吴明自己组织人手将废纸装到船上。吴明又联系了船运公司,廖伟所在的船运公司派他去为吴明装运废纸。  此后,廖伟在码头装运时,一重达360公斤的废纸堆突然从吊钩上滑
落,廖伟一时躲闪不及被这庞然大物压住,当场昏倒。周围的船员连忙把廖伟送至医院抢救,但是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廖伟的妻子悲痛欲绝。家有尚未成年的一子一女需要抚养,平时的日常开销全靠丈夫的收入,万般无奈之下廖妻振作精神,去找吴明和码头管理公司讨个说法,而此时吴明却避而不见,码头管理公司认为这起事件与他们无关。  廖妻及其子女将个体老板吴明和码头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  管理公司诉苦  码头管理公司认为,他们在和吴老板签订合同的时候,已经明确了只提供吊车司机和吊装设备,由吴老板自行负责挂吊废纸及现场指挥,码头管理公司不提供管理和吊装服务。而廖伟是水运公司的船员,发生事故完全是吴老板安排吊装工作,属于管理不当导致的,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吴老板表示,他与码头管理公司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应该由码头管理公司负责吊装废纸。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个体老板吴明为装运废纸,同码头管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由码头管理公司提供吊车司机,吴明自行组织装卸废纸。吴老板手下在吊装废纸时,为图省事,将三个废纸堆叠置后,用吊车一并吊装,结果其中一个废纸堆因捆绑不够结实滑落,击中当时正在帮助装卸的廖伟。  赔偿33万余元  法院认为,吴明租用了码头管理公司的码头及吊装设备。在其下属人员进行装卸时,他既没有派员至第三人船舶内负责妥善放置货物,又在岸上吊装装卸时,盲目吊装大件货物,以三件废纸堆起吊,造成安全隐患,致使废纸堆在吊装过程中滑落击中廖伟,对此吴明负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码头管理公司作为码头所有人及管理者,虽将设备及码头租赁给被告吴明使用,本身并不参与装卸工作,但吊车司机仍属其指派,并不能因码头及设备已租赁他人,而对码头安全工作放任不管。 吴明在吊装废纸时存在过错,没有尽到管理义务,而码头管理公司作为码头的管理方,负有管理的责任。而在这个事故中,码头管理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最后,法院判决,码头管理公司和吴明赔偿廖妻及其子女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本工作室点评:这个案件涉及到侵权行为法中总则方面的理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吴老板和码头管理公司属于存在共同的过失,导致损害事件的发生,因此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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