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七类人员违规将被禁入市场 |
| 来源:中国法律巅峰网 作者:俟名 时间:2008-3-4 20:58:02 |
经济日报6月9日讯 记者刘溟报道: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发行人、上市公司、券商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规定》称,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基金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七类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该规定自7月10日起施行。 这是证监会首次扩大证券市场禁入人员的范围。1997年3月实施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此次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除了扩大市场禁入范围,还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标准。首先,将禁入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三个档次,并明确了适用各档次的相应条件;其次,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对共同违法中负不同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作了区分。业内人士认为,对市场禁入措施适用标准的明确和细化规定,不仅有助于实现执法的规范化、透明化,促进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法律效果的发挥,而且也充分体现了根据案件情况,有重点、有区别,轻重合宜、宽严有度的科学执法政策。 《规定》同时明确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法律效果。有关责任人员在禁入期内,除不得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此前,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强调分类监管,将监管对象划分为三类人员,即第一类为董事、监事;第二类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上市证券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三类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分别设定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 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总经理类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在基本沿用了原高管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有所修改。体现在: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改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将董事长类人员的从业经历要求“从事证券工作3 年以上”改为“从事证券工作5 年以上”;将总经理类人员的从业经历要求“从事证券工作3 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改为“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同时,办法增加了特殊性规定,如对独董的任职资格条件作出特别规定;规定从业时间长的,学历可适当放宽;学历高的,证券从业年限可适当放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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